一、概述
1.1为了维护美团电商平台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家的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平台用户及商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美团电商合作协议》(以下称“平台协议”)、及美团电商发布的其他规范/规则/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1.2商家在美团电商平台发布任何商品和信息时,均应遵循本规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页面(商品的标题、描述、图片等)、店铺页面(店铺命名、介绍、分类、公告等)、评价及留言(商品的评价回复、店铺留言等)。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则及其他美团电商平台发布的禁售商品相关管理措施。
1.3商家发布相关违禁商品及信息时,一经发现,美团电商有权做出包括删除商品、删除相关内容、终止合作、清退商家等违规处罚。
1.4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美团电商平台商家。
二、禁发商品及信息
2.1商家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美团电商要求禁止销售的商品。禁售商品名录详见本规范附件《美团电商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2.2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部门意见处理。
三、违规处罚
美团电商平台发现商家违反本规定出售违禁商品、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或其他违规信息的,有权拦截、屏蔽、下架、删除相应违规商品或信息,并将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3.1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平台协议及平台规则之规定,修改或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并对店铺内其他商品进行自检自查。
3.2限制店铺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全店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全店商品下架、全店商品降权。
3.3限制店铺部分或全部资金提现,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等。
3.4对已成交的违规商品订单操作关闭交易并退款。
3.5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召回已发货未签收的违规商品,
四、附则
4.1本规范于2021年4月29日首次生效。
4.2美团电商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日之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以后,使用本规范。
美团电商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管制类刀具、弩配件及用于狩猎或杀伤性目的的箭头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警用、军用等国家机关制服、标志、设备、配件及制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
2.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3.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4.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5.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6.烟花爆竹。
7.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等。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等。
3.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5.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恶俗趣味、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伴游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
5.网络低俗产物。
6.境外成人秀商品。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等。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等。
7.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等。
8.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
2.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4.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用品。
5.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6.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兽药。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5.为完成党政工作、学术研究、学业任务等提供违规服务如代写论文等。
6.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7.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8.金融咨询及相关服务。
9.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0.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1.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如捕鱼器等。
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成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者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8.人类遗传源资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易容面具等非法用途工具。
3.卫星信号手法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频闭的仪器或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机器相关教程、书籍。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未经允许违法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刷设备。
2.流通中的人民币、仿制人民币及与人民币相关的商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及电子烟。
5.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6.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7.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8.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9.发布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10.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外币汇兑服务。
11.邮局包裹、EMS转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4.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5.发布任何通过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人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品及信息。
16.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十一、虚拟类
1.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禁止买卖cookies、flashcookies。
7.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类商品或服务。
8.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自消费者付款时起算)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9.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10.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1.未经平台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十二、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3.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国企、失效、编制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
5.实际不存在的商品。
6.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7.商品本身或者外包装上所著名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手机直拨卡与直播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十三、附则
1.本规范于2021年5月18日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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